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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江南app官方网站下载入口决议的公告

  江南app官方网站下载入口江南app官方网站下载入口原标题: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通过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其中董事周文元先生、马涛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翁耀根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翁杰先生、惠岭女士、徐大鹏先生、朱治国先生、黄羽女士、王珂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上述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上述候选人已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由公司股东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临时提案形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高卫东先生、朱和平先生和苏晓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朱和平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上述候选人已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苏晓东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由公司股东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临时提案形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工作范围,现提议给予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10万元/年(含税)。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由公司股东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临时提案形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由公司股东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临时提案形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翁杰先生:1984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2006年任无锡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7年任无锡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项目部部长;2008年任无锡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现任无锡华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华东重机(新加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无锡华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南通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南通华重港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无锡华东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华东光能科技(徐州)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翁杰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为公司董事长翁耀根先生之子,其通过持有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95%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2,000,000股股票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尚未完成,待过户完成后,翁杰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翁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惠岭女士:1972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中级会计师。历任无锡市同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市泉济混凝土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市德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无锡诚栋不锈钢有限公司董事、无锡华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无锡华东诚栋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董事、劳尔专用汽车销售(无锡)有限公司监事、劳尔专用汽车制造(无锡)有限公司监事、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等。现任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无锡华东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华东光能科技(徐州)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惠岭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惠岭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徐大鹏先生:1978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历任无锡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法务证券部负责人、无锡诚栋不锈钢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弥益实业有限公司监事、无锡华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监事、劳尔专用汽车制造(无锡)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等。现任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法务总监。

  徐大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徐大鹏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4.朱治国先生:1963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毕业于清华大学(本科),上海理工大学工学硕士,讲师、校长特别助理,厦门大学商学院研究生,英国剑桥大学研究生,英国帝国理工学院(MBA)。曾于2004年5月起先后担任青岛朗讯科技三家公司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朗讯科技中国区首席财务官兼8家子公司首席财务官,青岛海尔集团公司财务运营总监、内审内控负责人等,天合光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现任无锡宇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华东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东光能科技(徐州)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朱治国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01,7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朱治国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5.黄羽女士:1984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无锡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助理、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部长、总裁助理、监事会主席,历任劳尔专用汽车销售(无锡)有限公司董事、劳尔专用汽车制造(无锡)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本公司副总经理。

  黄羽女士通过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部分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黄羽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6.王珂先生:1983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无锡瑞宝纺织有限公司IT部负责人;无锡洛梵尼服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无锡市滨湖区华东农村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弥益实业有限公司监事;无锡华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无锡华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监事;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总裁办公室主任、监事会主席,现任无锡理拉贸易有限公司监事;本公司信息管理部部长。

  王珂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珂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7.高卫东先生:195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东华大学,获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博士学位。历任江南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副校长。现任江南大学教授、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高卫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高卫东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8.朱和平先生:1964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注册会计师,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1985年8月至1994年12月先后任职新疆财经大学财经学院助教、讲师;1994年12月至今先后任职江南大学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江南大学教授、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朱和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朱和平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9.苏晓东先生:1970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科院金属所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工学博士学位。1998-1999年在韩国国立机械与材料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员;2000-2004年在瑞士日内瓦大学从事博士后并获聘高级教授助理一职;2005年至今在苏州大学物理学院任职,历任副教授、教授。近十年来主要从事新能源光伏材料与器件、通信微波材料和器件、纳米生物材料与器件等方面的研究与产业化工作。主持和参与973专题、国家自然基金、省自然基金项目、省前瞻性产学研等各类科研项目20余项。在Adv.Mater.,Adv.Funct.Mater.等国际著名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00余篇,申请专利60余项,授权30余项。2019年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排名第一)、江苏省科技奖三等奖一项(排名第一)。

  长期以来,作为新能源光伏领域专家、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光伏专委会委员、苏州光伏产业协会监事,受邀参加工信部、省市各级光伏项目的评审和检查,以及为地方光伏行业政策和规划提供意见和咨询。2012年至今担任苏州大学-阿特斯光伏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14年团队历经多年自主研发的“湿法黑硅太阳电池”技术在全球范围率先实现产业化应用,成功解决了金刚线切多晶硅的制绒难题,电池效率提升~0.5%;在合作企业累计生产黑硅电池超20GW,产值超100亿元;2016年开始,湿法黑硅技术成为光伏行业多晶硅太阳电池的标准制绒技术。

  苏晓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苏晓东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通过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邓丽芳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邓丽芳女士、谢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本议案由公司股东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临时提案形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有利于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安排融资事宜,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本议案由公司股东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临时提案形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邓丽芳女士:1982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无锡松下能源有限公司报关员、无锡华润安盛科技有限公司报关员、诺克海普生空调设备(无锡)有限公司进出口专员。现任公司国际贸易专员、海外事业部主管、总裁办秘书、无锡亿洲盛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无锡华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监事、南通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监事、南通华重港务有限公司监事、无锡华东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华东光能科技(徐州)有限公司监事,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邓丽芳女士持有公司股票3,0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谢奕先生:1984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2004年起曾先后担任公司钳工车间班长、项目经理、生产部副部长、生产副总裁助理、港机事业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制造管理部部长,曾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现任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港机事业分公司安装总监,本公司监事。

  谢奕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届监事会将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一致同意选举陆永宇先生(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自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其他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之日起计算。

  陆永宇先生:1977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99年在无锡新兴混凝土公司任司机,2000年-2003年在无锡华明制造有限公司任司机,2003年至今任本公司司机班班长,2020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陆永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有效。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发行的时机等;

  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的要求、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签署相应服务协议,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新增股份的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延期实施或者撤销发行申请,或者按照新的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发行方案及实施将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授权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7),公司将于2022年5月29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023年5月1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重集团”)递交的《关于提请增加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提议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翁杰先生、惠岭女士、徐大鹏先生、朱治国先生、黄羽女士和王珂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高卫东先生、朱和平先生和苏晓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邓丽芳女士、谢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经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工作范围,提议给予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10万元/年(含税)。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上述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及相关附件。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重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8,035,333股股票(不含一致行动人),占公司总股本的4.77%。

  公司董事会认为,华重集团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上述临时提案在股东大会召开10天前提出并书面递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交程序合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以上临时提案的情况,公司对《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7)进行修订,除增加上述议案外,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其他内容都没有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增加2022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1.华重集团出具的《关于提请增加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7),拟于5月29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同日,公司收到股东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重集团”)递交的《关于提请增加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提议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及相关附件。

  华重集团持有公司48,035,333股股票(不含一致行动人),占公司总股本的4.77%,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上述临时提案在股东大会召开10天前提出并书面递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交程序合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更。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3年5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股东本人不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1.议案1至议案11经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8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2.议案12至议案16作为增加的临时提案,经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5月20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3.议案14、15、16采用累积投票制,本次应选非独立董事6人,独立董事3人,非职工代表监事2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4.议案8、议案13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5、6、8、9、11、12、13、14、15、16为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议案8、9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5.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1)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凭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确认登记,传真或书面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公司不接受电线:30~16:00。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会议当天现场登记。

  3.会议登记地点:无锡市高浪东路508号华发传感大厦B座24楼,公司证券事务部,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传线.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与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1.公司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685”,投票简称为“华东投票”。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本人/本公司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全权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的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代表本人/本公司签署此次会议相关文件,并对以下事项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公司承担。

  注:1.对总议案及非累积投票提案,请在对议案投票选择时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2.对累积投票提案,请填报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注意投票总数不得超过表决人拥有的选举票数。

  3.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签订设备《购销合同》有利于推进公司徐州市沛县10GW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基地项目的投产达效,本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以公司未来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2.本合同签订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合同金额较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3.本次设备采购金额较大,公司可能会面临资金压力,未来公司将灵活统筹资金安排,通过自筹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及项目产业基金等合理方式确保该合同顺利履行。

  4.本次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近日,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级子公司华东光能科技(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光能”)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及其两家子公司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采购高效光伏电池片相关生产设备,全部用于公司徐州市沛县10GW高效光伏电池片项目北区建设。

  上述设备采购合同属于日常经营性重大合同,本次合同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工业设备、光伏电池、光伏电池设备、动力电池设备、半导体设备、电子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销售;刻蚀机、扩散炉、烧结炉、各类自动化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及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和利用;与上述设备及分布式发电系统和太阳能技术及产品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以及合同能源管理;自有厂房租赁;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及配件;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是:刻蚀机、扩散炉、烧结炉、各类自动化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生产、维修、改造;生产太阳能光伏产品及配件(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7.履约能力分析:捷佳伟创(股票代码:300724)为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企业,长期从事光伏生产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捷佳伟创资信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能保证本次采购设备符合交付要求。

  5.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半导体生产设备、环保清洗设备、自动化生产设备的制造,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机械设备安装、调试、维修、改造、租赁;太阳能光伏产品及配件的销售;道路货运经营(限《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自有厂房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履约能力分析:常州捷佳创系捷佳伟创(股票代码:300724)的一级全资子公司,长期从事光伏生产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常州捷佳创资信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能保证本次采购设备符合交付要求。

  5.经营范围:自动化设备、仪器仪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维修;软件开发、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自动化信息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履约能力分析:捷佳创智能系捷佳伟创(股票代码:300724)的二级全资子公司,从事光伏生产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捷佳创智能资信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能保证本次采购设备符合交付要求。

  4.付款安排:按履约节点进行结算支付。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支付30%预付款。

  6.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持续有效。

  7.违约责任:卖方发生延期交货、逾期调试设备、售后违约、质量问题等严重影响合同履行情形的,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买方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买方迟延支付货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投资合同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江苏沛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10GW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基地项目”,新上3.5+6.5GW182/210mm大尺寸TOPCON、HJT电池片,项目总投资约225,068万元。公司于2023年4月完成项目公司徐州光能的设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投资合同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及《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本次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有利于推进公司徐州市沛县10GW高效光伏电池片项目的投产达效,本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以公司未来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本次采购设备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对公司独立性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合同签订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合同金额较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二)本次设备采购金额较大,公司可能会面临资金压力,未来公司将灵活统筹资金安排,通过自筹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及项目产业基金等合理方式确保该合同顺利履行。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202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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