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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江南app官方网站下载入口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21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6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收到表决票9张。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兴业银锡: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21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6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收到表决票3张。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兴业银锡: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银漫矿业”)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拟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金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银漫矿业以其自有的风力发电机组集成设备及部分生产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向浙银金租融资人民币1亿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公司对银漫矿业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全部或部分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依主合同约定浙银金租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上述融资租赁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6月2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兴业银锡: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52)及《兴业银锡: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53))。以上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凭金融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经营范围: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选矿;矿山机械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用石加工;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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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租赁物购买价款总额即租赁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

  4、留购款: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壹佰元整,在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银漫矿业向浙银金租申请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本金不超过1亿元(含本数)人民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全部或部分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依主合同约定浙银金租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具体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银漫矿业因开展正常经营活动需求,向浙银金租融资人民币1亿元。公司本次为银漫矿业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是为了拓宽银漫矿业的融资渠道,满足银漫矿业的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对银漫矿业生产经营具有控制权,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本次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为银漫矿业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银漫矿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银漫矿业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上述担保实施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201,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32%。目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亦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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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需求实施在前述担保额度内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额度调剂、租赁公司主体变更、担保期限等具体担保事项,并签署相关文件。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漫矿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在指定披露媒体披露了《兴业银锡: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7),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计划自该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10,231,532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36,743,84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73,487,68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023年6月26日,公司收到兴业集团的《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截至目前,上述预披露公告披露的减持时间已过半。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兴业集团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至本公告日,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3、本次减持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在实施减持计划期间,兴业集团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合法合规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